中国登山协会拓展运动赛事办赛指南(2021年版)发表时间:2021-10-27 11:17来源:中国登山协会 中国登山协会拓展运动赛事办赛指南
一、总则 (一)为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促进拓展运动的发展,规范拓展运动的组织,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督服务的意见》以及拓展运动特点及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定义 拓展运动赛事是在人工修建的拓展场所举办的由多个单项组成的赛事活动。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开展的户外拓展赛事。
二、办赛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主办方、承办方能够承担独立民事责任; 2.获得赛事场地的使用权; 3.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经费; 4.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比赛场地; 5.赛事举办地拥有与赛事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交通运输、后勤接待等能力; 6.有赛事所需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人员等; 7.与赛事级别和规模相符的安保及医疗救护人员等;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场地条件 1.需具备符合赛事所需的设施(详见:附件1中国登山协会拓展运动赛事竞赛规则); 2.需具备与赛事活动规模和级别相适应的场地(能够保证观众区、休息区、检录区、媒体区等的规划)且场地要规则平整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 3.场地与比赛设施之间距离不宜过远,要便于观众观看、便于媒体拍摄。 4.场地的选择要保证赛事活动安全开展,避开存在安全隐患(落石、山洪、泥石流等)区域。 (三)技术条件 1.参赛运动员必须具备赛事所要求的攀爬能力; 2.赛事项目设置要能够满足参赛人群的竞技水平; 3.赛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器材,需经过CE或UIAA认证; 4.与赛事级别相匹配的竞赛组织人员; 5.赛事的场地设施要经过专业人员进行风险排查。 (四)名称使用条件 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与举办地域和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2.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3.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户外拓展赛事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4.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6.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8.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9.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户外拓展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户外拓展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赛事级别 (一)国际性拓展运动赛事,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1.总局登山中心(登山协会)主导的国际级拓展运动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2.地方自行主办,或与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共同举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3.参加以上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4.境外拓展运动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此类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全国性拓展运动赛事活动 1. 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中国登山协会)与地方共同举办,但由登山中心(登山协会)主导的拓展运动赛事,需由登山中心(登山协会)审核,并由登山协会全面进行指导、管理; 2. 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中国登山协会)与地方共同举办,但由地方主导的拓展运动赛事,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三)地方性拓展运动赛事活动 1.省市级赛事活动,应当主动接受省级体育部门或省级政府监管; 2.区县级赛事活动,主要针对本辖区运动员及爱好者进行的比赛,应当主动接受地市级体育部门或地市级政府监管; 3.商业性、群众性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备注: 除以上规定外,体育总局对此类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此类赛事活动。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此类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四、竞赛规则 (一)附件1:《中国登山协会拓展运动赛事竞赛规则》 五、办赛基本程序 举办拓展运动赛事活动其基本程序及一般要求如下: (一)初步考察评估 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前往办赛申办地现场考察,对办赛的场地条件和基本组织条件进行评估,做评估报告,并拟定办赛方案。 (二)赛事申办、审批和报备 须按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申办、审批或备案手续。 (三)达成合作意向 商谈合作事宜,签订合作意向书。 (四)组织机构 1.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对竞赛组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保交通等基本职能进行统筹协调和工作落实。组委会应至少包含综合协调、竞赛、安保、交通、医疗、宣传、志愿者等部门。 2.赛事组委会应为所有参加执裁的裁判员提供统一的服装或标识,便于参赛运动员识别。裁判员团队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执裁能力,重要岗位需对裁判员级别进行要求和限定。裁判岗位设置须明确,应在赛前召开裁判员工作会议和技术会议,对竞赛组织细节进行培训和部署。 3.赛事组委会应设置技术代表岗位,根据比赛级别分别由中登协、省、自治区、直辖市登山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指派。技术代表是竞赛项目管理单位关于技术方面的总代表,应由具备一定比赛经验和技术资质者担任。技术代表要根据比赛路线和相关技术要求,督促赛区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筹备工作。同时,技术代表具有向竞赛委员会提出延期、终止、取消比赛的建议权。 4.赛事组委会应设置安全监督员岗位,对赛事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督。安全监督员应由具备一定比赛经验和技术资质者担任。发现赛事有安全隐患应及时和技术代表进行沟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总裁判长执行。如果安全隐患未消除,有权向技术代表,直至竞赛委员会提出延期、终止、取消比赛的建议。 5.赛事组委会应组建志愿者团队,志愿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组委会为所有参加赛事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统一的服装或标识,便于参赛运动员识别。志愿者团队原则以社会招募为主,组委会应根据赛事规模匹配同等规模的志愿者数量。赛前组委会应明确志愿者服务岗位和编制,明确服务要求,组织志愿者培训。 6.根据赛事工作推进要求分别安排赛事协调会、各小组工作会、技术说明会、总结会等,并由竞赛委员会主任或总裁判长整体部署安排各项工作。 (五)赛事文件 1.赛事组委会应编制详细赛事《工作手册》,以便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组织执行工作。赛事《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赛事组织方案及预案(用于特殊情况的备选方案)、医疗救援方案(含疫情防控方案)、后勤保障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等,并提前组织裁判员、工作人员、志愿者学习相关内容。 2.赛事组委会应编制详细的《运动员手册》,赛前分发给参赛运动员和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运动员手册》内容包括竞赛规程、竞赛规则、日程安排、场地示意图、交通指南、补给信息、检查点信息、摆渡安排等。 (六)参赛报名 1.赛事组委会应在比赛开始报名之前或同时公布竞赛规程,竞赛规程应包括竞赛的名称、组织机构、时间、地点、项目设置、赛事规模、比赛路线、参赛资格、竞赛规则、奖惩办法、报名办法(健康、检疫要求)、组委会联系方式等。 2.赛事组委会需根据不同类型赛事制定相应的报名要求,其中包括年龄要求、身体情况、身份条件、运动能力、强制装备、报名费等。 3.赛事组委会授权或委托第三方平台报名,应符合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报名平台需要有相关营业资质,赛事组委会对其授权的赛事报名工作进行责任监管。 (七)竞赛场地规划 1.竞赛场地须满足比赛项目的要求,项目、距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竞赛项目的制定应由具有制定赛事线路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勘察,确保竞赛项目符合办赛需求。应对气候突变引起的自然现象、疫情防控、特殊政策等做好各种预案。 (八)赛事功能区 1.根据赛事需求设立相应的功能区,其中包括:运动员集结区、检录区、指挥中心、医疗中心、媒体中心等。 2.各功能区域应便于人员聚集和疏散的安全区域,组委会应制作各区域的详细布局图并严格控制可进入人员。 (九)赛事报到 运动员抵达比赛地报到时,由赛事组委会核验运动员身份、体检证明等材料,所有材料符合条件并签署赛事风险告知书后方可准许参赛。裁判员须严格按照参赛资格要求进行审查。 (十)技术说明会 赛事组委会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技术会议和竞赛项目的信息,技术说明会应由总裁判长主持,如参赛选手较多,可按组别或号段分场次召开。技术会可根据赛事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如线下会、线上直播、现场录像播放等。技术说明会内容包括: 1.介绍组织代表: (1)技术代表 (2)安全监督员 (3)仲裁委员会 (4)总裁判长 (5)其他主要裁判员 2.讲解赛事相关信息,包括: 比赛路线情况、行程安排、气象信息、装备要求、环保要求、成绩计时、紧急预案、其他安全注意事项等。 3.答疑 (十一)媒体说明会 组委会根据赛事要求在赛前组织召开媒体说明会。媒体说明会一般由总裁判长或其委托人主持召开,主要内容包括比赛日程安排、项目讲解、选手基本情况、采访拍摄注意事项、安全注意事项等。 (十二)开幕仪式 开幕式流程尽可能简化,主要流程如下: 1.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赛事承办地致欢迎词(3分钟以内) 3.运动员代表宣誓 4.裁判员代表宣誓 5.宣布开幕 (十三)颁奖仪式 1.根据赛事安排相应的颁奖仪式流程,通常现场颁发各组别前八名。 2.组委会安排颁发完赛奖牌和完赛证书相关流程。 3.获奖运动员须穿着本人的正式参赛服装参加颁奖,如组委会要求穿着大会提供的服装,则须事先征得获奖运动员的同意,以免发生纠纷。 (十四)赛后总结 比赛结束后,由技术代表、安全监督员、总裁判长提交赛事报告,对比赛的各方面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和记录,并将赛事秩序册、成绩册、相关报告等材料整理归档。 六、赛事服务 (一)赛事组委会应保障参赛报名和参赛物品发放的顺畅。 1.可为参赛选手提供网上报名等多种报名方式。 2.赛事组委会应为成功报名参赛的运动员配备号码布。 3.赛事组委会应根据赛事规模科学安排参赛运动员领取参赛物品的时间和方式。 4.按照流程为通过核验的参赛运动员发放参赛包,参赛包通常包括号码布、号码贴、运动员手册、运动员服装、指卡等。 (二)成绩统计 1.参赛运动员的成绩由比赛用时和罚时组成。组委会应详细准确记录每位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并在赛事结束后30分钟内尽快公布。具备条件可采用赛事信息系统提供成绩的实时查询服务。 2.赛事应使用合格的计时产品。 3.赛事组委会应为完赛运动员提供奖牌和成绩证书,并在赛后将成绩证书及时提供给参赛运动员(可网上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4.除为本国或本地运动员额外设立排名奖金以及奖品外,其他奖金和奖品不应按参赛者的国籍和性别区别设置,应平等一致。所有获奖运动员的成绩应在赛事官方网站公示。运动员奖金应在兴奋剂检查(如有)结果确认后再行发放。 (三)餐饮住宿 1.餐饮服务机构及提供的餐食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赛事需要。 2.国际赛事中,组委会应为境外人员提供涉外宾馆服务。尊重各民族习惯,为少数民族运动员提供民族餐食。妥善安排好各工作组用餐,包括工作人员、裁判员、志愿者、记者、医疗人员等。 (四)赛事保险 赛事组委会应确保办理参赛运动员、组委会工作人员、裁判员、志愿者在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险,并办理赛事公众责任险。
七、赛事保障事项 (一)安全保卫 1.明确安保指挥体系和责任主体,保障赛事运行安全; 2.负责赛会酒店、比赛场地和开闭幕式\颁奖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3、做好比赛活动现场秩序维护,重点要害部位巡逻守护,处置各类紧急突发事件; 4.分析可能发生的安全(拥堵、防爆)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二)医疗救援 1.综合协调比赛现场及相关宾馆的疫情防控、医疗救护、卫生应急处置、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2.落实就近综合性医疗救护医院作为赛事的官方指定医院,开通绿色通道; 3.组织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培训; 4.落实救护车及必要的药品和医疗设备; 5.成立紧急救护、卫生监督、医疗保健工作应急小组,制定医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三)气象服务 1.赛事举办地气象部门应对比赛前期、中期、后期天气做整体报告; 2.根据往年天气状况结合报告给与合理化建议,适当的时候可以人工干预天气; 3.根据天气状况由安全监督员制定应急预案,如天气条件不允许,可沟通竞赛主管延迟或取消比赛。 (四)电力通讯 1.应保障赛事活动场地移动通讯顺畅,必要可增派通讯应急保障车; 2.为了保障运动员生命安全,应保障对讲机能够畅联,必要时可在途中安装中继设施; 3.赛事活动主会场及其它需要使用电力的地方,根据需求可配备移动电力保障车,保障赛事活动圆满顺利进行。 八、赛事相关主体权利义务 (一)赛事相关主体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执行(运营)单位等。所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二)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 (三)赛事场地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九、本指南解释权归中国登山协会。 十、本指南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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